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五五三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之訴等事件判
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就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執行事件,命聲請人清償
本票票款,惟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因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