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謝美欒
  被   告  鄭啟修
  被   告  鄭深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摘要欄中關於「建號四二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建國新村一
巷八號)」記載,應更正為「建號四二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建國新村一巷十七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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