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謝美欒
被 告 鄭啟修
被 告 鄭深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摘要欄中關於「建號四二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建國新村一
巷八號)」記載,應更正為「建號四二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建國新村一巷十七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