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票字第397號裁定確定,爰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5年度票字第397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計新臺幣(下同)3,700元(含聲請費5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2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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