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2號原告 謝明村
謝戴阿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瑞源電鍍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椐鉦 訴訟代理人 蔡學文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七號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勞工安全法令,致原告之子 謝益安 死亡,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原告就本件起訴狀所指摘之被告過失行為,亦提起業務過失致死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3347號案件進行偵查中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查明,是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