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黃淑美 被告 邵子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二八二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