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16號抗告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審以:受刑人甲○○應受執行之徒刑於96年4月16日入監,並於同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期間羈押折抵5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惟上開減刑條例係自96年7月16日施行,而本件徒刑於該條例施行前即已執行完畢,自無該條例之適用,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有未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服刑期間之96年6月13日被借提執行另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至同年7月30日才被釋放,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觀執字第651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釋放通知書可憑,其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本件仍應予定減刑,爰依法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服刑期間之96年6月13日被借提執行另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至同年7月30日才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被釋放,此有其前科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觀執字第651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釋放通知書可稽,其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原裁定謂受刑人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尚有違誤,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考量受刑人甲○○之抗告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