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1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30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楊馥如調解委員陳聰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陳聰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其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伍佰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簽名:甲○○)
(二)餘額玖仟伍佰元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5日日起至98年
5月15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匯款銀行:中華郵政;匯款戶名: 苗美豐 ;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其支付期日分別為:1、於98年3月15日前支付參仟伍佰元。2、於98年4月15日前支付參仟伍佰元。
3、於98年5月15日前支付兩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楊馥如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馥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