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交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8歲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4、「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應補充更正為「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應補充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及應補充「7、員警偵查報告書1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民國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經測得其血中酒精濃度達24
7.23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3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因有【發生車禍】原因,而命作直線測試、平衡動作時有腳步不穩、劃定直線無法正常行走,並於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呆滯木僵、多語、大笑等酒醉駕駛跡象;另查獲後命其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其呈現腳離開測試的直線;命其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1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其呈現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等情,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徵素行良善,然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且本件為警查獲時又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迨經送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抽血始測得其血中酒精濃度高達247.23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3毫克),嚴重漠視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後坦承犯行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284號被告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林頭里2鄰林頭23號居新竹市○區○○路2段6號3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6月9日23時30分至翌日上午3時許,在新竹市○○路笑傲江湖KTV,飲用為數不詳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98年6月10日上午3時30分許,行經新竹市○○街○○○巷○弄,不慎碰撞乙○○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為警據報到場處理,將甲○○送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抽血,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47.23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3毫克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自白。2、國軍新竹地區醫院生化報告單1份。3、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4、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5、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6、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照片12張。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承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