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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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參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07月30日起另邀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整,約定清償日為103年07月3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八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
(二)詎借款後,債務人僅繳納利息至97年01月30日止,其餘現欠本息、違約金如前揭請求標的及數量,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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