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易緝字第37號判決、96年度訴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後,於98年4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55號函文在卷可證。是經核聲請書之記載固有疏誤(僅記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然其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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