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32號聲明人乙○○○
丙○○丁○○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吳順祥)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4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