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如哲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被告廷元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裁定,依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6萬9020元核計,命原告補繳裁判費3萬2383元。惟查,原告於起訴前已先聲請本院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裁定未予以納入計算並扣除,即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返還向原告溢收之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