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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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游傑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