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8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朱錦隆彭美花 ││89年2月2日│92年1月15日│350,000元│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