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 廖瑞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00ND00000000││11│1100││││││││0││├──┼───────────────┼──────────────┼────┼───┼────┼───┤│002│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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