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凈重零點零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二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鎮○○路○○○巷口處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凈重○點○三公克)。又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九號另為不起訴處分,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凈重○點○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四三六○號鑑定書一件附卷可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