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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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博鈞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
洪甯雅律師被告 曾家凱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博鈞、曾家凱因共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100年12月6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之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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