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70號聲請人 陳治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顏督訓┌──────────────────────────────────────────────┐│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捷優冷凍空調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100年4月25日│56,800元│AF0000000││││司 廖茂奇 │行│││││├──┼─────────┼─────────┼──────┼──────┼──────┼──┤│002│雅敬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0年4月25日│28,400元│HX0000000││││惠宜│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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