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世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羅世鈞無汽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05年2月25日6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途經臺北市○○區○○○路至與西寧北路交岔路口,貿然闖越紅燈;適 陳美梅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西寧北路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而碰撞,陳美梅因此骨盆疼痛、左側髂骨及恥骨枝坐骨枝骨折,因認羅世鈞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陳美梅提告羅世鈞,公訴意旨認羅世鈞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陳美梅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