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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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建澄
被   告  胡慈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以裁
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6日對
原告所陳報之地址為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
迄105年7月5日仍未依限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中壢簡易
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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