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文儀
代 理 人  張景硯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訴訟(本院105年度雄補字第612號,下稱系爭訴訟)
,本應繳納訴訟費用,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已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2
年度及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件足憑
,足見聲請人並無所得及財產紀錄。又聲請人對外積欠多筆
債務,經債權人於104年及105年間陸續向本院聲請執行未
果乙節,有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佐,堪認聲
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復以本院觀諸聲請人
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
所請,核與首開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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