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27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                  
                  105年度雄簡字第227號
原告
  曾輝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被告 
  陳冠瑋  
       
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22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4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和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佑倫
  書記官 何慧娟
  通 譯 黃茂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曾輝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
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貳拾萬元,當庭交付予被告,經被告
  點收無誤。(被告訴代簽名:鄭賽金)
二、被告將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之本票原本當庭交還予原告。
  (原告簽名:曾輝和)
三、兩造間就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所定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房屋及所坐落基地之買賣契約所生之一切
  權利義務,除原告前已交付予被告之新臺幣拾萬元外,其餘
  一切權利義務均拋棄。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原 告 曾輝和

           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鄭賽金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何慧娟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