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91號上訴人 王英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龍國際禮儀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191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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