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
原 告 王進展
被 告 蕭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文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5,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尚應繳納1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