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03號
原   告  王進展
被   告  蕭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文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5,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尚應繳納1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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