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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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建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8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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