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朝宏
被 告 簡吉成
簡伶 如
簡川富
詹哲豪
簡惠姿
簡惠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