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朝宏
被   告  簡吉成
       簡伶
       簡川富
       詹哲豪
       簡惠姿
       簡惠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4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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