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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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1號聲請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政偉 非訟代理人 葉香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錦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聲請人及非訟代理人請於委任狀補蓋章,併請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補蓋章。
三、請提出吳錦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更正為正確不動產附表(如法官批示)。
七、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