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友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能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