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20號聲請人 呂偉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訓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高訓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為如後所示之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
五、請提出對債務人兼相對人,副本收受者:連帶保證人: 林孫美 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若逾期不還,將聲請拍賣等語)。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