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萍 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應具狀補正之。
二、被告李秀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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