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劉耀鴻 被告 許源峯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0號
許崴翔
許淨芊 許毓庭 許瑋珊 許宸睿 兼上4人法定代理人 莊雅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6萬3,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通霄鎮通灣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1005地號土地1,660.652,000元1/655萬3,550元21006地號土地1,321.9244萬0,640元31007地號土地845.0428萬1,680元41008地號土地863.6128萬7,870元合計156萬3,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