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陳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仲慧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