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謝嘉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所有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82 號裁定(111.03.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502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