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乙○○○
丁○○戊○○庚○○○甲○○丙○○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住高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住高雄縣○○鎮○○里○○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