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原告 李麗青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 李永裕
李建明 李永祥 李美玲 李美娟 李品蓁張秋貴 李建原 李麗惠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忠 被告 李萬金
楊懿程 陳楊煙 陳俊榮 楊美祝楊美月 楊美雪陳阿梅 陳月嬌 陳月鳳 陳月香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行記載「 郭陳阿美 」,應更正為「 郭陳阿梅 」;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11行記載「被告李永裕、李永祥、李永祥、李美娟、、、」,其中第二個「李永祥」應更正為「李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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