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原告 李麗青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峻 律師被告 李永裕
李建明 李永祥 李美玲 李美娟 李品蓁 李 張秋貴 李建原 李麗惠 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忠 被告 李萬金
楊懿程 陳楊煙 陳俊榮 楊美祝 陳 楊美月 楊美雪 郭 陳阿梅 陳月嬌 陳月鳳 陳月香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第四行記載「 郭陳阿美 」,應更正為「 郭陳阿梅 」;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11行記載「被告李永裕、李永祥、李永祥、李美娟、、、」,其中第二個「李永祥」應更正為「李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