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以昌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以昌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以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魏新國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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