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偉國 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陸世偉 人被告陸泰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167,85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4,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7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