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中港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項裁定業於同10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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