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曾偉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仲豪 間請求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訴請被告移轉動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