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 林鴻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鴻運營造有限公司、黃添進、 陳金蘭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提出符合起訴狀格式之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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