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煌具保人張哲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103年度執字第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陳明煌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張哲嘉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陳明煌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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