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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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母甲○○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