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椰城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建築物工程總造價新台幣貳億肆仟伍佰肆拾玖萬柒仟元,有使用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停車位面積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折合銀圓壹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重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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