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9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補正台中市○區○○
○段8之8、12之1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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