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548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郭曉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燁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發文字號桃院增七110年度司執字第8273號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經債務人簽收之送達證書)。
三、請提出第三人 張茂原 自110年4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