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告 陳言維
被告 馮秭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計算式:每坪88萬元(見信義房屋實價登錄網頁附卷可參)×【(107.15平方公尺+26.63平方公尺=133.78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0.3025=40.47坪】)=35,61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