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告 黃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曉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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