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淑華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4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淑華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