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法送達
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