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韋 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零肆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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